英汉法律术语翻译规范化理由论文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点赞:15937 浏览:69783 最后更新时间:2024-12-31
摘要:法律文本由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使其不同于其他文本的翻译,因此,对于法律文本的翻译要求极其准确、严格,以避开不必要的误解、损失和纠纷等。其中,术语是构建法律体系的基础,并在法律语言体系中起着极其的作用,因此对法律术语翻译的研究有着非常的。本文主要探讨了目前英汉法律术语翻译存在的一些困难,并对译名翻译中存在的一些理由进行了初步的论述,最后对如何进行法律术语规范化提出了一些倡议。
  关键词:法律术语 英汉法律术语翻译 规范化
  法律英语同其他语言一样,含有一系列专门法律术语。这些专门法律术语不仅仅体现了英语法律体系的特征,而且使法律英语更具有正式性、庄严性、权威性。法律英语术语翻译的好坏、准确与否关系到法律文本翻译质量的好坏。因此,法律英语术语的翻译是法律翻译研究中非常的内容。
  由于不同的法律体系、不同的文化传统,要想将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翻译成中文是非常困难的。因为法系之间本身差异,所以两种法系中的概念也许有着不一致的情况。Susan ?arèevi?就曾指出法律术语翻译中法律术语不一致的现象。法律术语不一致是指法律翻译过程中(从源语到目的语的转换过程中)源语的法律术语内涵或外延在目的语中发生了变化出现译文和原文中的术语不一致的情况。其还指出在术语翻译中,主要存在接近对等、对等和不对等这三种情况[ Susan ?arèevi?, New Approach to Legal Translation,1997, 第231,238-239页。]。另外各国的法治发展中都形成了某些独特的法律文化,法律术语通常与某个国家法律制度中特有的事件有关,每个法律制度不同历史、文化和社会经济下的产物,都包含了一些在别的法律制度或法系中没有的对应词术语[ 陈文玲:“试论英汉法律术语的不完全对等现象与翻译”,载《山东外语教学》2004年第4期,第98页。],这些影响法律术语翻译的因素。
  法律语言贯穿于立法、执法、守法、司法整个过程当中,在司法活动中的刑事或民事案件,法律语言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有无犯罪,轻罪或重罪,是否赔偿,担负民事责任等。而在商事贸易活动中,合同中的语言规范都涉及到巨额资金的风险理由。因此,法律翻译比其他任何类型的文本翻译都要更为严格。目前英文法律术语的翻译中,一些法律术语存在几个译名,其中有误译、曲译,还有一些只是措辞的不同。因此,进行法律术语翻译研究的是不言而喻的。对于目前英汉法律术语翻译存在的诸多理由,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
  字面翻译
  accusatorial procedure和inquisitorial procedure这两个术语在《英汉双解法律词典》中分别被译为“告发程序,控告程序”和“调查程序”,而在《英汉法律新词库》中给出的是“发现和提出证据的程序”和“预审程序”。至于这两个译名正确与否,先看下这两个单词在牛津法律词典中的英文解释“accusatorial procedure:A system of criminal justice in which conclusions as to liability are reached by the process of prosecution and defence. It is the primary duty of the prosecutor and defence to press their respective viewpoints within the constraints of the rules of evidence while the judge acts as an impartial umpire, who allows the facts to emerge from this procedure. Common-law systems usually adopt an accusatorial procedure.”;“inquisitorial procedure:A system of criminal justice, in force in some European countries but not in England, in which the truth is revealed by an inquiryinto the facts conducted by the judge. In this system it is the judge who takes the initiative in conducting the case, rather than the prosecution or defence; his role is to lead the investigations, examine the evidence, and interrogate the witnesses.”, 从词典中的解释可以看出这两个词主要指的是两大法系中的两种不同刑事诉讼模式,前者指的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控告式或对抗式(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后者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所的纠问式或审问式(职权主义)诉讼制度。在控告式或对抗式诉讼制度中,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地位上调查事实,准备证据,进行充分的辩论,而法官代表中立的顶点,居中裁判,不受任何一方的影响,并且根据双方对抗性的陈述和辩论做出具有约束力的终极裁判。而在纠问式或审问式诉讼制度中则要求法官采取主动,积极调查事实真相,并且根据其所调查的事实以及应该适用的法律做出裁判。因此,这两个词的正确译法是“(英美法系的)对抗制程序、抗辩制程序”和 “(大陆法系的)审问制程序、纠问制程序”。
  上述例子中出现的一些译名达到翻译要求中的语言功能的对等,但是由于法律文本的特殊社会功能,在法律术语翻译时除了要求语言功能的对等(即字对字的翻译和按字面翻译)外,还应照顾到法律功能的对等,所谓法律功能上的对等就是源语与译入语在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和效果是相等的,只有这样才能使译入语精确地表达源语的真正意涵[ 朱初定:“评复旦大学《法律英语》中的译注—兼谈法律专门术语的基本原则”,载《中国翻译》2002年第3期,第65页。]。